(五常按:本文是《制度的选择》第三章《合约的一般理论》的第九节。)
一九三七年科斯发表《公司的性质》。该文的初稿写于一九三二,他二十一岁。「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一词起自科斯之前,但他一九三七的《公司》是第一篇开门见山地处理交易费用的经济学文章。一九九八年我发表《交易费用的范畴》,其中有一句常被行内朋友提及:「交易费用不是一个要获得终生雇用合约的年轻经济学教授应该尝试研究的!」
作为真实世界的局限交易费用很复杂,要经过多年跑厂跑市才有足够的掌握。科斯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看公司时只有二十一岁,掌握不够深入。一九五二年该《公司》文章被编进红极一时的《价格理论读物》,于是大名,但上世纪六十年代科斯多次投诉没有人读。
洛杉矶与芝加哥的思维
一九六七年我在洛杉矶写好《佃农理论》,其中有一节题为《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合约选择》。跟着到了芝加哥大学,找到重要的关于中国农业的合约资料,我以该题发挥,写了一篇长文,一九六九年在科斯主编的《法律经济学报》发表。文中我提出「卸责」(shirking)与风险规避(risk aversion)这两个后来自己没有再用的理念来补充交易费用,分析合约,文中提到科斯的《公司》,说跟我的合约选择是一脉相承的,不少行内朋友读科斯的旧作后找我研讨。
一九六八年阿尔钦造访芝大,午餐中我向他提到正在困扰着我的两个人一起抬石下山,双方各把石的重量推到对方去的卸责行为。一九七二年阿师与德姆塞茨提出卸责需要监管,在《美国经济学报》发表了该学报历来被引用最多的文章。那时我放弃了「卸责」,认为难以验证,转向合约结构那方面想。
一九七一年,多伦多大学的John McManus到我西雅图的家小住,我提到二战时母亲带着我在广西逃难,在河上乘船,由多个纤夫在岸上用绳子拉着行,有人拿着鞭子监视。母亲参与议定纤夫的工酬,对我说拿着鞭子的人是纤夫们聘请的。我不能肯定母亲说的是实情,但McManus把这例子写进他一九七五年发表的关于监管费用与机构组织的文章,再跟着广西的纤夫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成了名。
上述可见,公司的话题——即是为什么会有企业这种机构组织——是相当混乱的思想发展。一九六七至六九年在芝大,我跟科斯成为好友,多次跟他讨论他一九三七年发表的《公司的性质》。似浅实深,他多番向我解释我总是觉得不尽明白。该文的主旨是清楚的: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公司替代市场。但公司是怎样替代市场呢?这问题我跟不少当代的价格理论大师研讨过,他们说懂,但最后我认为他们不是真的懂。到了一九七一年,阿尔钦、戴维德、施蒂格勒、弗里德曼等人都认为科斯的公司解释可能牵涉到没有什么解释力的套套逻辑。
一九八○年,科斯要退休,《法律经济学报》征求文章为他的荣休出版一本结集,我在被邀之列。一九八一年底我写好初稿,题为《公司的合约性质》,是在科斯一九三七的《公司的性质》加进「合约」一词。征集文章推迟了时间,该结集一九八三年四月才出版,我交出去的被放在首位。科斯读后来信,说那是他多年来读过的一篇他学得不少的文章,可惜在大赞之后他又说:不同意我说的公司与公司之间不能分开。我提出的「公司无界说」巴泽尔当年肯定是对,但一九九○年在瑞典举行会议时,集中着当代搞新制度经济学的朋友,发言的几个皆不同意公司无界。再后来杨小凯不仅同意,而且说在一些商学院我的看法成为一个新项目。
发表了的文章我不再跟进,认为自己再也管不着。但我非常高兴戴维德托朋友带来一个口信,说:公司何物终于给史提芬画上了句号。戴老这样说,只他一个就足够了!
公司理论与公司无干
经济学有一个热门题材,称Theory of the Firm,关于生产成本与在竞争或垄断的情况下的价格厘定。属价格理论的核心分析,搞得一团糟,我在《收入与成本》与《受价与觅价》中清理了。然而,奇怪地,那所谓theory of the firm是关于生产及订价,与那个firm字无干。我把「firm」译作「公司」非常恰当。内地译为「企业」(enterprise)不对。中语「公司」一词源自庄子,意思是「聚多人共同运作」。企业可以只有一个人,公司不可以。
英语firm字的来源不易考究。字典解「确定」,古老一点解「签名」。科斯认为firm可能源自法文fermier,解中间人或农民。英语farm out解「判出去」——英国早期的tax farming是指政府抽税判给代理人。这与雇用农民或租土地给农户有相近之处。可见firm这个字不是指生产,而是指一种处理或安排的方法,或一种组织。
奈特的贡献
科斯的「公司」思维源自他敬仰的芝加哥大学的奈特。一九三一年他拿着奖学金造访芝加哥,听了奈特几课,不同意,苦思之后写下了《公司的性质》的初稿。早上十年的一九二一,奈特出版了他的博士论文《风险、不确定与盈利》,绝对是经典,科斯背得出来。奈特认为「风险」(risk)有概率,可以买保险,但「不确定」「uncertainty」则无从估计,因而不能购买保险。我认为这二者是同一回事,分不开,而原则上任何未来的事项皆可买保险。说某些项目没有保险市场不奇怪,因为原则上可以成市但实际上没有市场的项目比天上的星星还要多。
在「公司」这话题上,奈特的贡献虽然不对,但重要。他认为因为有风险的存在,一个企业家或老板的出现,是用承担风险的方法来赚取剩余收入,residual earning是也。即是说,一个老板把不同的员工集中在一起从事生产,大家一起谋取斯密说的分工合作带来的巨利,而在有风险的情况下老板保障每个员工有固定的收入,自己承担风险,赚取的剩余可以是正数也可以是负值,在这样的安排下公司出现了。奈特之见,是盈利(profit)只能在有风险的情况下出现。那重要的风落盈利(windfall profit)概念是奈特的发明,不仅对,而且重要。盈利与利润不同,后者是在竞争下决定了的应有的租值或利息回报。
奈特提出的解释公司何物的困难,是他提出的剩余(residual,不是马克思的surplus value),虽然往往在公司出现,归老板所有,但公司的出现不一定有正或负的剩余。分成合约没有剩余,分股属分成,也没有剩余,而我们知道很多小生意的所谓「埋堆」是用股份制,不仅每个参与者没有剩余可取,而主事的大老板可能要自己先拿一个固定的工资,其他让股东们分吧。
上述可见,有没有剩余(或负剩余)的出现要看合约的形式是怎样的。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有时采用这种有时采用那种合约,不能说因为采用分成合约公司就消失了。
科斯问得好答得不清楚
转谈科斯一九三七的「公司」之见,其贡献主要是问得好,而我认为在关键上他也答得对。可惜他没提出他后来认为是重要的源于我的「委托量」这个理念,也没有注意到工厂之间互相发放工作的现象。我知道西方有互相发放的情况,在今天的中国很普及。
一个生产者可以用自己拥有的生产要素从事,可以把自己拥有的卖断给外人,也可以通过合约,把自己拥有的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利出售,让外人使用。后者不是断权的成交,只是在约定中资源或生产要素的局部权利让他人使用,从而获取收入回报。科斯分析的公司源于这局部使用权的转让。他问:为什么一个生产要素的拥有者会选择让一只看得见的手指导?这即是问:为什么一个有生产力的人选择去做「仆人」或「奴隶」呢?斯密的分工与增产的论点众所周知,但为什么选择放弃斯密的由市价指导的无形之手,而让一个经理人的有形之手指导?为什么自甘为奴?科斯的答案是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市场不知价,以公司替代市场可以减低交易费用。
我认为不知价的论点是对的,但上世纪七十年代不容易有说服力,容易使读者想到套套逻辑那边去。我在上节解释了不知价的理由,下节会再补充。很浅的问题,有时要用很长的时日才有清晰的答案。说实话,科斯一九三七年对「不知价」的解释不是那么清楚,主要是说一件产品的不同部分由不同的员工处理,每部分算价交易费用过高,多项交易转用一件制成品处理会节省费用。科斯含意着的是以时间算工资,他可没有说出来,而时间只是一个委托之量他也没有提及,需要处理的监管问题没有处理好,因而受到阿尔钦与德姆塞茨一九七二年的质疑。
更为严重的缺失,是虽然科斯在他的《公司》大文中用到「合约」一词,他可没有说是什么或哪种形式的合约。可能是受到斯密的影响,但漠视了合约的结构与合约的选择,公司何物不能有满意的解释。下节可见,引进合约的选择,不知价是选择的结果!
卸责论调的兴起
科斯的《公司》之后关于公司的文章不少,看不到精彩的,但一九七二年阿尔钦及德姆塞茨联名发表的《生产、讯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不可不提。今天看,阿、德二氏之作比科斯一九三七年的还要大名。
阿、德二氏的大文的出发点是卸责,可能源于一九六八年在芝大的午餐中我向阿师提出的我想不通的两个人抬石下山的问题。原则上两个人一起抬石比一个人独自抬的重量高出不止一倍,联手合抬有着数,但合抬之际,双方皆有意图把重量推到对方去,在竞争下合抬的重量如何决定是个难题。
我没有读过阿、德二氏发表时的文章,但该文数易其稿时每稿都寄来给我拜读,作点建议。记得该文没有提到抬石的例子,但有提及我一九六九年发表的《合约的选择》,而该文提出的卸责及需要监管是他们的主题,发挥得远比我详尽。我记得在他们的文稿中有提到二人抬物上货车的例子,也提到狩猎,猎者分开包围,不让猎物逃脱。也记得有捕鱼的例子:有人驶船有人捕钓。可能因为这互辅产出的观点够新奇,阿、德二氏之作无疑影响了博弈理论的卷土重来,虽然他们跟我一样,对博弈理论没有兴趣。
今天回顾阿、德二师之作,我认为他们的互辅合作例子,跟我提出的二人抬石的例子一样,皆与斯密一七七六年描述的制针程序没有分别!一群人坐在生产线制针,虽然每部分不同,但一起操作总产值会远比各自独立产针加起来为高。这样,除了老板自己要收取的那部分,余数作平均分配,或采用大家相同的时间工资,一个偷懒或卸责的员工可以夸大自己制造的部分的困难,要求老板在该部分多加人手,而这个懒人会因为其他员工的勤奋而得享一点甜头。
漠视合约安排难以验证
这里的问题是在市场竞争下,员工的行为与老板的应对要看合约是怎样安排。如果以时间算工资,你偷懒,或夸大工作难度,老板见监管费用过高会转用另一个人。如果员工不是一起坐在生产线,产品的各部分有足够的数量,用件工,老板会转向监察产出的质量。换言之,质量如何也可以卸责,老板或经理人要监察哪方面要看合约怎样安排,而合约安排是阿、德二氏的大文忽略了的。
我从来没有说过人不会卸责,不会偷懒、恐吓、勒索等今天引进了博弈理论的行为,但我认为这些行为难以观察,无从量度,所以不容易甚至不可能推出可以被事实推翻的验证假说。我认为转从不同合约的角度看我们要解释的容易得多。别的不说,单是我提出的履行定律,我们可从合约安排的角度看哪方面需要议价,哪方面需要监管,而议价费用与监管费用怎样衡量是不难排列高低的。从合约的角度看,加进竞争也远为容易地推断哪方面的监管或讯息费用——即交易费用——的孰高孰低了。是的,从合约结构及其转变的角度看,我们可以知道讯息及监管费用——交易费用——的或增或减在哪里出现,看不到的卸责等意图于是成为看得到的合约与执行的含意,用不着提及。
在重点上科斯对
说到科斯与阿、德二氏的两篇二十世纪的关于制度经济学的大文,他们双方不同意我当年站在中间。轮到我自己写「公司」时我不能不考虑他们的分歧,要接受哪方呢?还是把他们两方皆否决?细想之后,我接受科斯提出的要点,否决阿、德二氏。这是在一个关键重点上的判断。
科斯的重点,是公司的出现源于市场不知价。阿、德二氏的重点,是多人机构(公司也)的出现是因为合作生产有卸责行为,需要监管。我认为科斯对,因为如果凡事知价,从产品的微小部分到监察员的微小服务也知价——后者是说有形之手也由市价的无形之手指导——斯密的分工合作可以全部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处理。这不是说所有交易费用是零,只是说如果价格的讯息与议定没有费用不会有公司。引申到阿、德二氏的主题,我的看法是不知价会导致偷懒或卸责,不是偷懒导致不知价。
我同意科斯的不知价的论点,但不同意他说因为不知价公司替代市场。我的看法是因为不知价不同形式的合约会互相替代。是不同合约的替代,不是公司替代市场。我更不同意科斯说的在生产活动上公司之间可以划分界线。这些不同意的观点我会在下两节再申述。
是多年之前的往事了。奈特一九七二年以八十六高龄谢世,当年我有幸认识他。阿尔钦刚谢世,享年九十八。还健在的科斯一百零二,德姆塞茨八十二。最年轻的我也是个古人,累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