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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按:本文是《制度的选择》第三章《合约的一般理论》的第三节。

产权(property rights)的出现需要两个条件。其一是资源要稀缺,即是人力、土地、木材等的获取或使用需要付出代价。这也是说在代价或价格是零的情况下,供不应求。其二是要有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在鲁宾逊的一人世界有资源稀缺的情况,但没有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所以一人世界没有产权这回事。

产权包括四种权利,有或没有都是法律与经济学的话题。一是所有权,二是使用权,三是收入权,四是转让权。让我略谈这四种吧。

所有权不重要

所有权(ownership right)在经济学不重要,但在西方的法律曾经是重要的。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我研读西方的法律历史时,有点奇怪所有权的讨论来得那么抽象,往往长篇大论,但古时显然比现代重视。我想到的解释,是会走动的资产在古时比现代重要。古时,牛、羊等是重要的资产,不同的主人在草原放牧,牛或羊的身上要做上记号,被他人偷了,或大家的牛羊出现了混淆,打起官司,所有权的法律阐释就重要了。今天,在法律上,所有权的概念不重要。房子是你的,在政府部门有注册,就是你的。又或者有人偷了你收藏的画,找到赃物,只要能拿出证据证明是你的,法庭会判归还给你。又例如我的房子说是你的我无所谓,只要该房子的使用权与收入权属我的。

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没有影响

使用权(use right)重要。这就是科斯一举成名而又足以传世的浅问题带来的要点:谁有权使用某一个音波频率呢?一块土地可以养牛也可以种麦,但不可以二者兼用,谁有权决定呢?科斯定律说不管土地谁属,只要权利被界定了,土地使用的效果一样,是指使用权。公海捕鱼,导致租值消散,是指海洋的使用权非私有。要注意,使用权是我的,但通过合约的安排我可以给你用。这牵涉到重要的转让权,是后话。

一九八五年,我考查了中国广东的承包合约后建议北京的朋友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有实例支持这个想法。上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求学时,我从银行借钱购买了一部小汽车。当时的合约安排,是银行为法定车主,我为注册车主——借款还清后我才是法定车主。但当我还不是法定车主之际,我用该车的行为半点影响也没有。另一个例子是香港的土地,源自英国的传统,到今天其所有权还是政府的,只是使用权属楼主或业主所有。年期可长可短,只要在到期时有明确的续期法则,使用资源的人对有或没有所有权是没有影响的。换言之,只要使用权被界定得清楚,所有权不重要。倒转过来,不管所有权界定得怎样清楚,使用权界定不清麻烦会涌现。原则上,政府持有土地的所有权,征收土地或役地作其他用途比较容易,对经济有利与否是另一回事。

收入权利界定不清也会出现租值消散

收入权(right to income)是指享受收入的权利,自用或租出给外人也如是看。法律通常从钱债或欺骗这些方面处理有关的问题,不是洋洋大观的法律。钱债或欺骗等话题不是收入权的重点。重点是价格管制、分成率管制,或与资源租值无干的劫富济贫的税务等,一般会削弱收入权利的界定。说过了,削弱收入权利的界定或多或少会导致削弱使用权利的效果,即是多多少少会出现租值消散。换而言之,减少甲的收入权利,这减少了的部分要界定清楚为乙所有才可以避免租值消散。这也是说,在收入的权利上,要避免租值消散,资源使用可以带来的所有收入都要有明确的权利界定:好比一家合股的机构,用股份处理是把收入权全部界定了的。

这里我要再回头略说本卷第二章第八节谈到的效率税制的问题。政府抽税,会导致收入的权利界定不清而出现租值消散吗?答案是不一定,有两个原因。其一,有些税其实是租:政府把土地租给你用,你不用不需要付「税」,原则上土地收入的权利可以全部界定得清楚。其二,算不上是租的税——例如政府抽所得税——可以由政府说明用途。原则上,国民付税可以视作购买政府的某些服务。虽然强迫性的购买不及市场购物那样把收入的权利界定得清晰,但原则上抽所得税不一定带来因为收入权利界定不清而出现的租值消散。政府抽税导致收入权利界定不清——从而出现租值消散——主要源于政府用抽税的方法来把国民的收入再分配。基本上,旨在把收入再分配的抽税,政府是无从界定这些税收的权利的。是头痛的问题,我会在分析国家理论时再讨论。

转让权是合约的关键

最后要谈的是转让权(right to transfer)。此权也,非常重要,原因有二。其一是转让权的存在是市场合约出现的一个先决条件。西方的法律书籍对合约法的处理远比其他项目来得洋洋大观——转让权包括的范围甚广也。其二是人与人之间的资产转让权的存在,必定含意着该资产有私有的使用权与收入权。倒转过来,资产有私有的使用权与收入权不一定含意着有转让权。有使用权与收入权但没有转让权的土地,是我个人给古时封建制度的阐释。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封建土地制的存在是为了要人民或劳动力附地而生。本卷第五章写国家理论时我会再讨论附地而生的需要。有人与人之的转让权的资产必定是私产。我从甲骨文的释文中知道好些是转让合约,所以知道私产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

说到转让权,我要举起自一八六八年的日本明治维新的例子。明治维新是人类历史上可以大书特书的经济发展,其增长的神速不亚于英国的工业革命——只有中国起自一九七九年的经济改革能把明治比下去。一九六五年我考查明治维新的发展,得到的结论只有一个重点:在土地既有使用权与收入权的界定下,明治维新把土地加上转让权。这个新取向促使附地而生的武士道与收入偏低的农民涌到城市去,使经济增长急升。

日本的明治维新与中国的经济改革怎样比较呢?我认为从持久高速增长这方面看,中国胜。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在改革之前有不堪回首的人民公社与文化大革命,土地的使用权与收入权的界定远没有明治之前的德川时期那么明确。换言之,中国改革的起点远比日本明治的困难,但国民收入上升的空间也远比日本当时的为大。在中国,通过农地的转包(转让也)与城市的开放,农民大量地涌进城市始于九十年代后期,只几年工作年龄的农民四个有三个转到工商业去。明治的土地转让权带来的现象在中国重演,后者人多势众,面对科技先进的世界,从无到有的差距远比明治为大,我身在其中,天天跟进,看得清楚,可谓不枉此生!

本章写合约的一般理论,本节写资产四权,目的是要同学们知道合约要从权利的局限看。所有权不重要,可以不管。转让权重要,因为合约要有转让权的容许才能成事。转让些什么呢?使用权与收入权。这就带到下节的话题:合约的结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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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

张五常

396篇文章 12天前更新

香港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经济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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