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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按:本文是《制度的选择》第二章《科斯定律与租值消散》的第二节。)


经济学者大都认为「科斯定律」源于科斯一九六○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可以商榷,因为该定律有三个不同的版本,而最接近定律或定理的源于科斯一九五九年发表的《联邦传播委员会》一文。

最常被引用的科斯定律又称「不变定律」(Invariance Theorem),源于一九六○年的大文提出详尽分析的养牛与种麦的例子。这例子说,有两块相连的土地,二者地主不同,一块用作养牛,另一块用作种麦。问题出现,因为牛群跑到麦地去吃麦,造成损害,怎么办呢?

牛群的行动可用栏杆约束,科斯假设栏杆的建造有费用,但这增加了分析的复杂性,基本上对问题没有影响。为了简化,让我假设建造栏杆的费用是零。

倒转过来效果一样

科斯首先假设养牛的人对麦的损害要负责,须以市价赔偿麦主的损失。牛吃麦造成损害,但牛肉的产量会增加。如果肉的升值高于麦的损失,牛主乐意赔偿,皆大欢喜,让牛多吃麦去也。不管两个地主的土地划分的界线在哪里,栏杆的建造,会落在牛多吃麦的边际收益等于麦的边际损害那个位置。是的,只要在边际上肉的升值高于麦的损害,肉与麦皆有市价指引,麦主会乐于多种麦给牛吃。

来得震撼是科斯跟着把例子倒转过来,假设牛群有吃麦的权利,不需要赔偿。说震撼是因为得到的结果完全一样,栏杆会建在同样的位置──不变是也。牛主有权让牛吃麦,如果在边际上麦的损害高于肉的升值,麦主会给钱牛主,以栏杆约束牛群的走动。这栏杆建造之处,还是肉的边际升值等于麦的边际损害的那个位置。

结论是,只要权利有清楚的界定,不管界定为谁属,市场的运作会使栏杆的位置不变,也即是土地的使用不变。当然,界定牛主要赔偿麦主,后者会较富有,倒转过来牛主会较富有。但这是权利谁属谁较富有的话题,不是土地或资源使用的效率话题。资源使用的效率话题的要点落在权利的界定:只要有界定,市场的运作会带来同样的效果,而这效果是不管权利谁属的。

小题大做与大问题

    这不变定律惹来一些人大做文章,说权利谁属的界定不同导致财富分配有别,资源的使用因而会跟着不同,所以科斯是错了。这些人说的是小儿科的财富效应(wealth effect),本科有教,科斯当然知道,只是认为属吹毛求疵,不值一提。何谓财富效应呢?以养牛及种麦这例子看,两个地主喜欢吃麦或吃肉的取舍不同,哪方较为富有某程度会影响麦与肉的相对市价,栏杆的位置因而会略为不同。也有些人批评科斯的例子是垄断市场,不是竞争市场。多加麦场与牛场这些人就没有话说,跟科斯要说的何干哉?

   我感到有困扰的,是科斯几次提到他假设交易费用是零。这是大问题。一九八二年我指出,交易费用是零不会有市场(见《收入与成本》第八章)。这点科斯不仅同意,而且在某书内写明同意我的看法。他可能没有想到,这个「同意」带来的麻烦不仅复杂,而且重要。我写过,在本章第三节会加深地发挥。

帕累托的新阐释

    科斯定律的第二个阐释,是权利的界定与市场没有交易费用的运作会满足帕累托至善点。这是定义性的,虽然真正的理解不简单。科斯一九六○的大文很长,读者很少注意到从第五节起他引进交易费用的讨论。我认为该节及跟着的长篇大论才是科斯对社会成本的主要贡献。同学们要知道什么是学问,找该文从第五节读起吧。

   说来话长,这里不说。概括而言,科斯考查法庭档案,尤其是侵犯(tort)案件的例子,示范着那所谓「外部性」带来的社会成本问题法庭怎样处理。皆实例,一律有趣:一栋高厦阻挡着邻近泳池的阳光;一个牙医操作的声浪吵着邻居;英国没有出售炸鱼及薯条的店子就不是英国,但有人觉得气味难受。还有不少其他。这些例子显示着侵犯的利益与损害的程度有变化,而在不同的情况下解除纠纷的交易费用不同。法庭的处理往往权衡轻重,考虑到社会整体的利益。

   德姆塞茨受到科斯分析案例的影响,把交易费用的局限引进帕累托至善点的阐释,得到的结论是如果交易费用无可避免,无效率之说不能成立。后来我多走一步,指出足以推出假说的局限界定不一定足以满足帕累托,但如果所有的局条件都考虑到,违反帕累托是不可能的。无效率的出现因而永远起于一些与假说无关的局限没有算进去。这话题我在《收入与成本》的第八章有详述,本卷第一章第三节再略说了。

   这第二个角度看科斯定律其实不是什么定律。科斯一九六○年的文章的主要内容可不是什么养牛种麦,而是引进交易费用看问题。无疑是重要贡献。他一九三七年发表的《公司的性质》也以交易费用为主题,但分析不够深入,有点套套逻辑的味道,引不起广泛的注意。该《公司》文章要到一九六九年我发表了《合约的选择》才再受行内重视。一九三七年科斯二十多岁,对交易费用的处理不到位。《社会成本问题》发表时他五十岁,对交易费用的处理深入多了。

   这里顺便一提。斯蒂格利茨曾经在一篇文章内批评科斯定律,说科斯漠视交易费用。这使科斯不高兴。看来斯蒂格利茨没有读过科斯一九六○年的大文——我认为把「科斯定律」说得朗朗上口的很少读过。(斯兄也善忘。他把我《佃农理论》的第四章翻为方程式,但却称赞《佃农理论》的第三章,后来又称赞第二章——老是忘记第四章。)

交易定理漠视科斯条件

   最后谈科斯定律的第三个阐释。这是他一九五九年发表的《联邦传播委员会》说出的那句话:「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必要的先决条件。」接近一个定律,但不是,因为经济学早就有一个交易定理(Theorem of Exchange),由新古典经济学的几位大师推得逻辑井然的。问题是这些大师只是暗地里假设交易的物品是私产,没有言明。更为重要的分离是科斯认为物品的交易不要从物品本身看,而是要从物品有什么使用权利及权利谁属的角度看。这是说,科斯指出的,是传统的交易定理忘记了一个重要的条件:市场交易不是物品交换那么简单,而是权利的买卖,而如果这些权利没有界定,物品或资产不能在市场成交。

   严格来说,科斯定律应该称为科斯条件。很可惜,到今天经济学者分析市场通常还是把这条件漠视了。科斯是说,买卖一个苹果不要只看一个苹果,而是要看苹果的拥有包含着的是些什么权利。属多此一举吗?到本章第四节时我会示范不从权利的角度看交易会出现很多问题。

   科斯的观点对中国的经济改革是重要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以中语为文对北京的朋友提出一些改革建议,但私产他们怎样也不接受。他们可以接受市场,但不接受私产。没有私产怎可以有市场呢?我因而推出权利要有界定之说,他们容易地接受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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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律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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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

张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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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经济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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